中華民國護照-未滿十四歲之孩童(國內遺失) 三天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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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 項 目 | 數 量 | 說 明 |
1 | 戶口名簿正本 | 1 | 未滿14歲且未請領身分證者須附上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已請領身分證者需附上身份證正本)。 |
2 | 護照規格照片 | 2 | 請附實體照片2張(背面寫中文姓名)並實貼於委任書照片黏貼處及數位照片電子檔(JPG檔), 電子檔名請註明中文名字跟身分證字號,規格請參考備註)。 照片須六個月內彩色白底2吋近照,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須為3.2到3.6CM之間,需露耳朵、露眉毛、不可露齒、不可配戴粗框或有色鏡片之眼鏡,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請見連結說明 |
3 | 護照D式委任書-直接委託送件 | 1 | 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給旅行社辦證,請填寫D式委任書(請用A4白紙正常大小列印)。 請申請人及委任人親自簽名。 相關規定請參考備註說明 |
4 | 護照E式委任書-委託他人送件 | 1 | 非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以複委託方式由親屬、同事、同學送件給旅行社辦證及申請人不在台灣者,請填寫E式委任書(請用A4白紙正常大小列印),並且附上關係證明。 請申請人、委任人及受委任人親自簽名。 相關規定請參考備註說明 |
5 | 護照同意書/委任陪同書 | 1 | 供戶所辦理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使用,未婚且未滿18歲之申請人,申請護照須由父或母或監護人簽署同意書。 需用A4白紙正常大小單面列印(背面需空白) |
6 | 戶籍謄本正本 | 1 | 未婚且未滿18歲申請者,倘父母離婚,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需有完整記事欄) |
7 | 父或母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正本 | 1 | 未婚且未滿18歲需附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身份證正本。倘父母離婚,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需有完整記事欄) |
8 | 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 | 1 | 警察局報案後,由警察機關核發(申報人需簽名、需有受理單位、承辦人、受理時間、電話及警察機關蓋章) |
9 | 護照第二次遺失切結書 | 1 | 如為遺失第二次需附切結書聲明正本 |
★護照委任書說明: ※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給旅行社辦證,請填寫『D式委任書』 ※非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以複委託方式由親屬、同事、同學送件給旅行社辦證,請填寫『E式委任書』,並且附上『關係證明』 ※若申請人為7歲以上未滿18歲且未婚者,可由 ※若申請人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者 |
★數位照片電子檔規定: |
★申辦護照注意事項: |
★辦理遺失護照注意事項: 1.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五年為限。 2.護照遺失二次以上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3.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不得申請撤案.亦不得再使用,惟倘持前項護照申請補發者,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4.未滿18歲無論親自或委託他人申請,需附父或母親身份證正本或 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5.第二次需遺失切結書說明 |